美国是世界上反倾销法律体系和反倾销机构最为完善的国家,也是频繁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国家。目前,美国是除印度外对
中国发起反倾销调查和实施反倾销措施最多的国家。
早在1916年,美国税收法中就有了关于反倾销的规定。经过不断修订和完善,现在,美国形成了包括修正后的《1930年关税法》第七编、美国商务部反倾销条例(《联邦条例汇编》第19编第351、354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反倾销条例(《联邦条例汇编》第19编第207节)和《乌拉圭回合协定法》及《行政行为陈述》在内的完整的反倾销法律体系。
美国的反倾销机构也相当完备。美国商务部负责倾销调查并确定倾销幅度,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负责损害调查并确定倾销和美国产业遭受的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署负责对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负责受理涉案当事人对反倾销行政裁定不服而提起司法审议的请求。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有权对国际贸易法院的审判进行审查。当事人如果不服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可向最高法院上诉。
虽然反倾销是世贸组织认可的应对不公平贸易做法的一种法律救济手段,但发起反倾销调查和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遵守世贸组织《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反倾销协定》)。《反倾销协定》是《建立世贸组织协定》的组成部分,是世贸组织体制下成员发起反倾销调查和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法律依据和行为准则,对所有成员有约束力。世贸组织成员关于反倾销的国内法,也必须符合《反倾销协定》。
近些年来,反倾销被越来越多的国家用作保护本国产业的工具,被滥用的趋势越来越严重。从数量上看,从1995年1月1日到2004年6月30日,在世界各国发起的2537起反倾销调查中,只有1567起实施了反倾销措施。也就是说,有38.23%的反倾销调查以不存在倾销或没有造成损害而终止。如果反倾销调查和实施反倾销措施不符合《反倾销协定》,有关成员可以向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提起争端解决诉讼。
从1995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世贸组织成员向争端解决机构提起了几十起反倾销争端。在这些争端中,有23起经专家小组/上诉机构审理。在这23起反倾销争端中,有13起是针对美国提起的,美国提起了1起。也就是说,在经世贸组织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审理的反倾销争端中,63.64%的争端与美国有关。此外,世贸组织专家小组正在审理的几起争端,也与美国有关,一起是墨西哥提起的美国-对墨西哥油田用管件实施反倾销税(DS282,预计2005年5月完成专家小组报告),一起是墨西哥和欧洲共同体提起的美国-计算倾销幅度(零化)的法律、条例和方法(DS294,预计2005年7月完成专家小组报告),一起是美国提起的墨西哥-对牛肉和米实施反倾销措施(DS295,预计2005年3月完成专家小组报告)。这三起争端,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在这13起针对美国提出的反倾销争端中,有5起涉及美国的反倾销法律,即日本和欧洲共同体提起的《1916年反倾销法》案(DS136,DS162),澳大利亚、巴西、智利、欧洲共同体、印度、印度尼西亚、日本、韩国、泰国、加拿大和墨西哥等11国提起的《2000年持续倾销与补贴抵消法》案(DS217,DS234)和加拿大提起的《乌拉圭回合协定法》第129(c)(1)节案(DS221);有3起涉及钢铁产品,即韩国提起的美国-不锈钢板和不锈钢片案(DS179),日本提起的美国-热轧钢案(DS184),印度提起的美国-钢板案(DS206);有两起涉及加拿大的软木(DS264,DS277);有3起涉及定期废止复审,即韩国提起的美国-动态随机存储器案(DS99)、美国-日本防腐钢平板轧材反倾销税定期废止复审案(DS244)和美国-阿根廷油田用管件定期废止复审案(DS268)。
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规定,如果进口商在美国
市场上以比外国市场相同产品低得多的
价格销售外国产品,可对这些进口商提起民事和刑事诉讼。《1916年反倾销法》提供的处罚包括三倍损失赔偿、罚金和监禁。审理这个案件的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都用大量的篇幅证明,专家小组有权审理对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提起的争端,《1916年反倾销法》在《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反倾销协定》的管辖范围之内。在这两个案件中,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裁定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违反了《反倾销协定》、《建立世贸组织协定》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许多具体规则,要求美国使其《1916年反倾销法》与其根据《建立世贸组织协定》承担的义务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