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虹竟犯夏普式错误 抛售缩水液晶电视
2008-3-06 17:15 作者: 网络转载 来源: 世界营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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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张先生购买32英寸长虹液晶电视后,发现屏幕比32英寸少了1.28厘米,张先生起诉商店和长虹公司,认为构成欺诈,要求双倍赔偿。长虹方称产品符合行业惯例。昨天上午,海淀法院开庭审理。
消费者以小充大就是欺诈
张先生诉称,去年3月,他在旺市百利商店购买了长虹牌32英寸液晶电视一台,价格为4290元,当年11月装修时,装修工人无意中量了一下,发现电视屏幕仅为80厘米。
张先生说,按换算标准,1英寸等于2.54厘米,32英寸应该是81.28厘米,长虹液晶电视涉嫌以小充大,是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
张先生要求旺市百利商店和长虹公司双倍赔偿。
长虹业内80cm左右即32英寸
据海淀法院工作人员介绍,长虹公司代理人在法庭上表示,认为32英寸的液晶电视屏幕就是32英寸,是错误理解,根据行业标准,32英寸的液晶电视使用的液晶屏是80.4厘米,中国商场液晶电视的屏幕规格是完全一致的,均为80厘米左右。
长虹代理人称,公司是按四舍五入的传统计算方法计算的,生产模具差异会造成具体产品差异,但只是一个数字差距,不会产生经济上的影响。
该代理人说,根据业内公认的标准,从31.5英寸到32.4英寸都可以标注为32英寸。
此案未当庭宣判。
律师说法
“长虹做法不妥但未必构成欺诈”
中消协法律顾问邱宝昌分析,长虹公司的做法有一些不妥,但不一定构成欺诈。欺诈指虚构事实误导消费者购买的情况,比如没有某功能,销售时却介绍有某功能,但液晶显示屏误差1厘米左右,不一定能够构成对消费者的误导。不过,消费者就此事件起诉,对规范行业能起到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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