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记者从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有关方面获悉,到大会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代表们向大会共提出议案462件,其中有35件与医药卫生密切相关。大会秘书处建议交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审议的议案66件,其中有35件与医药卫生相关。
修改《献血法》部分条款
有3件议案涉及《献血法》的修改。
陈振楼等30名代表关于修改献血法的第85号议案建议对献血年龄、献血间隔期、补贴、收费和处罚等条款修改完善。其中,建议把无偿献血者单次全血献血量从现行的每次200毫升提高到400毫升,最小间隔期则从不少于6个月缩短到90天内。
周红玲等30名代表提出的第84号议案建议给无偿献血者若干天公休假,让其享受异地用血等,必要时可将参加无偿献血与地区精神文明建设达标挂钩。在周红玲代表看来,要想缓解“血荒”现象,必须放宽对献血群体的年龄及献血间隔限制,同时增加对无偿献血的制度保障条款。目前,《献血法》只能从道德层面给献血者精神鼓励,实际操作起来很困难,应该从法律层面制定相应规章制度,使无偿献血蔚然成风。
精神卫生立法引人关注
有7件议案涉及精神卫生立法。
孙晓梅等30名代表关于制定精神卫生法的第21号议案提出,精神疾病在我国疾病总负担中排名居首,占到疾病总负担的20%。而且,由此带来的自杀、自伤或伤人毁物等行为,给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威胁和危害。建议国家尽快出台精神卫生法,推进全社会的心理引导。
由郝萍等31名代表提出的第30号议案,呼吁尽快制定精神卫生法,并建议尽快颁布实施。郝萍代表认为,目前除极少数精神病人能够住院治疗外,绝大部分精神病人只能在家中接受治疗与看护。群众对精神心理卫生知识知之甚少,精神病人被关锁和受歧视现象普遍存在,流浪、暴力的无主精神病患者更是危害到了社会治安。因此,从精神病患者的心理健康咨询、精神疾病的预防、看护、治疗、康复以及精神病患者的救济、教育、就业、不受歧视等方面制定一部完整的、具有
中国特色的法律日益迫切。
立法促进中医药可持续发展
有4件议案涉及中医药立法。
张伯礼等33名代表关于制定中医药法的第302号议案希望,能够在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医疗卫生体制过程当中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建议国家用法律来保证中医药健康发展。议案提出了中医药法的指导思想,建议加强领导,加大投入,让中医药更多造福人民。
马宗慧等30名代表提出的第229号议案建议加快中医药立法步伐。马宗慧等代表认为,由于中医药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具有自身的特点和优势,能够为人民群众防病治病、增进健康发挥重要作用,特别是能够结合我国国情,为老百姓的健康提供简、便、验、廉的中医药服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卫生事业,必须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因此需要对其进行特殊的法律保护。为了进一步促进中医药的可持续发展,有必要将国家发展中医药的基本方针、政策、目标和思路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法制化。
立法控制烟草危害
由马文芳等30名代表提出的第430号议案建议国家尽快制定公共场所禁烟法。议案认为,公共场所禁烟已是世界发展潮流,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公共场所禁烟法。我国作为《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缔约国,迫切需要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议案建议各种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在电影、电视及其各种音像制品中禁止出现吸烟镜头,在电视、报纸、杂志、户外广告、电影等各种广告中禁止出现变相香烟广告,所有餐馆、酒店、咖啡店、KTV等公共消费场所,必须悬挂“禁止吸烟,在公共场所吸烟违反公共道德”标志等。
由沈进进等3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烟草危害控制法的第446号议案建议,借鉴国内外控烟的经验和做法,通过全国人大或国务院制定专门的烟草控制或烟草危害预防控制的相关法律法规,尽快改变我国无控制烟草危害的专门法局面。
制定医疗事故处理法
王瑛等30名代表提出的第236号议案建议制定医疗事故处理法,通过法律理顺医患关系,维护医患双方权益。制定这部法律需要明确法院审理医疗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和鉴定、赔偿等问题,统一确定医疗事故鉴定主体,修订完善医疗事故赔偿项目和标准,明确医疗纠纷诉讼的举证责任,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伤害保险。此外,还应对各种危害医疗秩序、危害医患关系的行为制定制裁条款。
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的界定范围模糊,在实践中,不以医疗事故的案由提起诉讼已经成为一些患者和医院的共同选择。因为这样患者可以获得更多的赔偿金,而医院则可避免因医疗事故而受到行政处罚。这导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形同虚设。由杨伟程等31名代表提出的第356号议案建议,尽快组织制定医疗争议处理法,将医患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医疗过错鉴定及医疗损害赔偿归责原则、项目和计算方法等内容纳入其中。建立统一的医疗过错鉴定制度,将医疗事故鉴定调整为医疗过错鉴定。(孟庆普)